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債務人 黃家俊 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與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第118條第
1款及第3款、第121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定。
二、查債務人黃家俊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裁定自民國109年3月31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頁)。再查,債務人無財產足敷清償相關費用及債務,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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