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84號原告 潘皞皞 被告 林振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13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林季緯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