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豪
劉家賓
劉家寶
陳育正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883號、第8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劉家豪、劉家寶、被告劉家賓兄弟三人,於民國109年10月5日15時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前,邂逅與劉家寶有宿怨之被告兼告訴人陳育正,其兄弟三人即基於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分持其等所有及路旁之安全帽毆打陳育正,陳育正則亦基於傷害犯意與其等互毆,劉家豪因而受有右膝挫傷雙腳多處擦傷等傷害,劉家寶因而受有右腕前臂及手肘挫傷及擦傷等傷害,陳育正因而受有左手大拇指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4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家豪、劉家寶告訴被告陳育正傷害;告訴人陳育正告訴被告劉家豪、劉家賓、劉家寶傷害之案件,起訴書認被告4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和解成立,據告訴人劉家豪、劉家寶、陳育正於本案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3頁、第305頁、第309頁至第313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