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王炯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癸政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