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子璿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9年度偵字第25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楊甯伃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葉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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