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53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蘇張星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號、392地號土地及同段5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蘇張星個人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債務人、義務人資料請勿隱匿)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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