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06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 律師複代理人甲○○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一樓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