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5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5358號聲請人 葉哲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鍾允昊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4月22日簽發之票面金額新台幣30萬元、到期日108年4月22日之本票乙紙,詎於108年4月1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於聲請人為提示時尚未屆到期日,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則聲請人期前提示,自不生提示之效力,而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