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7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星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
8年度偵字第15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星瑋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星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就持有第二級毒品,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
四、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大麻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可查(見毒偵卷第379頁),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含有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甲氧基安非他命、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可查(見偵卷第21頁),故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暨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共5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名稱│毒品驗餘淨重│備註││││(公克)││├──┼─────────┼──────┼──────────────┤│1│大麻煙草3包│1.68│送驗煙草檢品3包(原編號5至│││(含包裝袋3個)││7)經檢驗均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1.71公克│││││(驗餘淨重1.68公克,空包裝總│││││重1.97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毒偵│││││卷第379頁)。│├──┼─────────┼──────┼──────────────┤│2│大麻煙草捲煙3支│1.08│送驗煙捲檢品3支(原編號8)│││(含包裝袋1個)││經檢驗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煙捲合計淨重1.11公克(│││││驗餘淨重1.08公克,空包裝重0.│││││72公克)(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毒偵卷第│││││379頁)。│├──┼─────────┼──────┼──────────────┤│3│紅色錠劑含碎錠1包│0.2813│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含包裝袋1個)││檢品外觀:紅色錠劑含碎錠│││││送驗數量:0.406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2813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4-甲│││││氧基安非他命(4-Me│││││thoxyamphetamine、│││││P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ethylcath│││││inone、Ethyl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Butylo│││││ne、bk-MBDB)、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丁酮(Dibutylone│││││、bk-DMBDB)、愷他│││││命(Ketamine)、甲│││││苯基乙基胺戊酮(Me│││││thyl-α-ethylamin│││││opentiophenone、ME│││││APP)、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咖│││││啡因(Caffe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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