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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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藥事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幸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