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五О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夫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因逃匿經本院通緝到案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到看守所探視被告時,其身體極為不適,被告前幾個月曾因糖尿引起酮酸中毒傷到全身神經系統,導致全身疼痛難當,又診斷有骨刺,且便祕,醫師囑其要做腸胃檢查,因而聲請保外就醫等語,依聲請人提出被告之病歷資料,可見被告被診斷為:便祕、胃腸功能性障礙、消化性潰瘍、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骨關節病及有關疾病,而本院以電話及函查台灣士林看守所被告目前身體狀況及是否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及該所目前處理情形,該所覆以:該收容人經本所特約醫師檢診後簽註「病患乙○○係糖尿病需胰島素注射治療,血糖控制尚可,目前仍可在所內接受定期檢查及治療。」,有該所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89)士所戒字第四五三一號函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並未達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迺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