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姓
乙○○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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