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量字第二四00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00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少訴字第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十日止更犯聚眾賭博罪,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七二號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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