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58號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71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72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73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31號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99號原告 鍾智翔
陳明宗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0樓 葉育誠 高詩芸 楊念潔 陳品潔 被告 謝若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92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