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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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548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101年救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