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黃秉澤 被告 陳燦然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簡上字第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林虹翔法官林志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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