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全賢
廖靜 廖銘陽 高鏽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蔡悅華溫崇熙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先位請求及備位請求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計算式:170萬元+170萬元+130萬元+130萬元=6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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