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張西江
蔡麗芬 被告 陳建樺
咪樂影像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張閔雄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07號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