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66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李昱盈 律師
黃淑雯 律師被告 張瑜真
龔至貞 張喆 莊雅晴 錦恆投資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春發 被告恆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淑娟 被告軒發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旭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楊世賢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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