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270號
原告 周仕旻
被告PHAMTHITHUO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誤匯款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該帳戶所有人返還匯款金額,而該帳戶為被告所有,業據本院依原告聲請向中國信託銀行函查明確;又被告為外籍人士,在台居所位於新竹市北區,有中國信託銀行客戶相關資料可參,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