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78號上訴人 林志龍
叢正中 陳東 陳志津 被上訴人 楊秋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97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依上訴人受敗訴判決後,應遷讓返還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包括一樓房屋及地下一層自用貯藏室,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全部及2389、2390建號建物共有部分之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1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