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78號上訴人 林志龍
叢正中 陳東 陳志津 被上訴人 楊秋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