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債務人 謝永慶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千詳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參酌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歸屬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又查債務人雖曾於三商美邦人壽投保,然經本院函查該公司,保險契約已失效且無可得領取之解約金,而上開情形,全體債權人均無異議,有民國99年4月2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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