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66號受刑人 張漢忠 上列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一行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均更正為「政府採購法」。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1行內關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係「政府採購法」,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參照前揭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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