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瑞興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三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淑鈴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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