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09號聲請人即被告 文慶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見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裁定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案執行中,經本院裁定自100年6月28日撤銷羈押在案,則聲請人前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