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3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監附設女戒治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提起公訴,於九十六年三月九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七七四號刑事案卷可稽。公訴人於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瑞祥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