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85號原告 洪明慧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羽宏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7,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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