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國雄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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