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69號原告 王鳳秋 訴訟代理人 張宏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竑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萬8,126元(含積欠工資22萬6,815元、資遣費30萬7,239元、勞工退休金2萬4,072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020元(計算式:6,060元×1/3=2,0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