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77號原告 郭賢良 訴訟代理人 曾招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含資遣費3萬3,000元、勞工退休金3萬3,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委任曾招維為訴訟代理人之合法委任狀正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