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66號原告 可彤 國際美容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趙可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褚媛婷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4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元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