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趙建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0八三、六0八四、六八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五年二月八日延長羈押一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