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聲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更正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聲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成
周清文
繆坤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件「附表一、二」部分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一、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件附表一、二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 余秉樺 (有提告)解除分期付款①111年12月8日17時39分②111年12月8日17時41分①4萬9,788元②4萬0,345元彰銀帳戶2 郭月娥 (有提告)解除分期付款①111年12月8日17時39分②111年12月8日17時49分①2萬9,988元②3萬元3 劉溶壬 (未提告)解除分期付款①111年12月8日16時42分②111年12月8日16時48分③111年12月8日16時52分①2萬2,123元②1萬9,985元③7,123元郵局帳戶4 莊詠翔 解除分期付款111年12月8日16時25分4萬2,083元5 沈怡均 (有提告)解除分期付款111年12月8日16時30分1萬4,123元6 羅清莊 (有提告)解除分期付款111年12月8日16時54分1萬4,123元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 何秀枝 (有提告)假冒公務員111年12月9日20時6分4萬9,989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田楒畯帳戶)2 陳泳潤 (有提告)個資外洩①111年12月9日19時46分②111年12月9日19時57分①3萬5,015元②1萬5,00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蔡筑臻 帳戶)3 林宏全 (有提告)解除分期付款①111年12月9日19時53分②111年12月9日19時57分①4萬9,985元②4萬9,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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