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徐成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157元,及自民國99年5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04,213元,及自民國99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180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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