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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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125號聲請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雨勤石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廠、乙○○、甲○○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①得對相對人台灣雨勤石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②相對人甲○○之正確姓名(聲請狀所載與本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曾美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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