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宗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撤緩偵字第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傅宗傑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傅宗傑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均係出於妨害員警執行公務之目的所為,且在時空上無法強行分離,是被告應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明知員警 廖晏霆楊明雄劉智豪朱晉廷 等人均係依法執行公務,竟不願配合反而出言辱罵員警,又積極反抗員警逮捕動作導致劉智豪及朱晉廷受傷(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並以腳踹車門之方式抗拒,其所為對警察職務之執行妨礙非輕;兼衡其自承智識程度為大專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警卷第1頁),並衡酌其犯後已坦認犯行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得上訴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撤緩偵字第48號被告傅宗傑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3樓之1居臺南市○區○○街○○巷○號3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宗傑於民國106年10月4日23時20分許,因心情不佳,在臺南市○區○○街○○巷○號3樓之2其住處大吼大叫,經民眾報案後,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莊敬派出所警員廖晏霆、楊明雄、劉智豪等獲報前往處理,傅宗傑經警屢勸不聽而對警員辱罵:「幹你娘雞歪」,警員即依現行犯予以逮捕,欲將傅宗傑帶上巡邏車時,傅宗傑又用力以腳踹車門,妨害警員執行公務。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傅宗傑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監視錄影光碟、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勘驗報告附卷可參,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檢察官薛水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賴東喜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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