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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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璽選任辯護人王振志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璽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郭璽因不滿 王志鵬 有關「潛艦國造」之言論,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內湖區住處,以手機連線上網後,在人數達百人之「軍事/外交/情報」LINE群組上,以暱稱「Robert」接續發表附表所示具有侮辱性質之不雅文字及不實言論,足以貶損王志鵬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王志鵬告訴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下列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且核屬物證、書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核對告訴人提出之正本無誤,有審判筆錄(本院易卷第87頁)存卷可參,及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認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上情,對於其有於事實欄所載時、地,在「軍事/外交/情報」LINE群組發表附表所示之文字等情予以肯認,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行,辯護人為被告辯稱:本件是因為被告與告訴人對於潛艦國造有不同意見,被告上開言論完全是意見表達,被告質疑告訴人是否有取得博士學位,這也是可受公評的事情,被告是為了澄清與自我防衛而質疑告訴人,希望告訴人提供相關資料解惑,但是告訴人都沒有提出,被告發表上開文字當屬可受公評之公共政策議題,有阻卻刑事責任之理由等詞置辯。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在「軍事/外交/情報」LINE群組,以暱
稱「Robert」發表附表所示之文字,業經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時坦認在卷,並有有告訴人王志鵬提出之上開群組截圖照片在卷可稽(偵卷第33、39、41、49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
,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僅為抽象謾罵;後者係對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而「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基此,如就具體事實有所指摘,而同為與上開誹謗事件具有語意關連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應就其言論之整體為評價,判斷是否成立誹謗罪,而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如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於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就誹謗罪合憲性問題所做裁判的意旨,表意人對於所誹謗之事,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為真實而得免責,應視表意人在為該言論前,有無就其言論內容盡合理的查證,以資判斷。至於表意人是否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得阻卻違法,依前述憲法法庭判決及司法實務的一貫見解,應依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所發表言論的散布力與影響力、表意人及被害人究竟是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的程度、與公共利益的關係、資料來源的可信度、查證對象的人事物、陳述事項的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的高低,俾以調和言論自由的落實與個人名譽的保護。是以,如表意人為達特定的目的,對於未經證實的傳聞,故意迴避合理的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發表新聞報導或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自應認為其有惡意,不得阻卻違法,應成立誹謗罪。
㈢查,被告發表附表所示之文字,乃具體指摘告訴人之博士學
位是不實、偽學者,且受對岸政府要求刺探軍情,並諷刺告訴人為跳樑小丑、草包等,上開文字內容依社會一般通念,乃屬貶抑他人人格而嘲諷、蔑指他人人格低劣之言語,帶有鄙視、不屑之意味,均在貶抑告訴人道德形象、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使告訴人難堪,而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所指述告訴人有假博士、刺探軍情之行為,迄本院辯論終結前,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顯見被告發表上開文字時,未有任何查證之行為至明;佐以告訴人具有博士學位,亦據告訴人提出電子郵件、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證書、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北京大學研究生成績單等為憑,更足徵被告上開所述非真,實難以認定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核與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要件不符,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㈣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誹謗罪,係以散布文字、圖畫之
方式,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相當;而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散布於眾之程度而定。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查,「軍事/外交/情報」LINE群組之人數高達117人,有上開群組截圖(同上偵卷第39頁)可證,顯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屬於公然之狀態,此應為被告所明知,是被告在有超過1百人組成之LINE群組內發表附表所示之文字,自屬散布行為,而上開文字足以引發一般人對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造成貶損,依被告之社會經驗,當無不知之理,卻仍恣意為之,足認其具誹謗故意及散布之意圖,其行為已該當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至明。㈤被告之辯護人另辯稱附表所示之文字內容係為澄清,保護自
己名譽權的合法利益,有適用刑法第311條第1項之規定云云。然被告發表之文字內容未經被告合理查證,且與事實不符,並非善意言論,且其以附表所示之文字指摘告訴人,已屬貶損他人名譽所為之人身攻擊,被告亦未能合理說明其本案所為如何能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是其此部分所辯,亦僅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資為對其有利之認定。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至被
告之辯護人雖聲請調查證據,然本院認為被告未有任何查證即稱被告假博士、偽學者、刺探軍情等,而上開事項業經本院認定不實,是被告上開聲請即無調查之必要,應予以駁回,附此陳明。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自以行為人客觀上未指摘具體事實,僅有抽象之謾罵或嘲弄之情,始克當之。而行為人倘若除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外,復同時有與該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或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然倘行為人係在指摘具體事實時,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該誹謗事件「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該意見或評論所使用之詞語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仍屬同一誹謗事件之範疇,不另成立公然侮辱罪。是核被告就附表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上開LINE群組接續發表附表所示之
文字,其犯罪時、地密接、手法相同,且侵害法益亦均為告訴人之名譽,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妨害名譽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2、3部分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並認應與前開散布文字誹謗罪分論併罰,自有誤會,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竟不思理性溝通,在特定多數人可共
見共聞之LINE群組上公開發表貶損告訴人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之言詞,令告訴人之名譽受損,實不足取;兼衡其動機、目的、誹謗之手法、無前科之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博士畢業,目前從商,月收入約新臺幣10萬元,已婚,有1名成年子女,目前跟配偶同住,沒有需要扶養的人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犯後未能坦然面對之態度,暨迄今未取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佩旻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貼文時間貼文內容1111年10月18日8時19分許你一個大外行去北京跪求一個假博士屁都不會還處處以學者、專家自居噁心死了…回台北一直在刺探軍情是不是北京交付了什麼任務給你…你有沒有羞恥心?2111年10月19日8時2分、同時12分許「至於王志鵬這個假博士偽學者不過是一個跳樑小丑」、「剛剛在寫前文時王志鵬竟然把他最丟臉的講演再PO一次就像當眾再脫一次內褲子,世界上有這麼笨這麼蠢的無恥假博士偽學者…」3111年11月11日8時30分至同日12時11分許「 黃征輝 …他和 李喜明 、王志鵬這下等咖都有一些共通點,智商低卻又喜歡裝聰明喜歡賣弄又沒什麼本事只能沽名釣譽耍耍小把戲到處敲鑼打鼓扮小丑」、「對於王志鵬這種下三流的偽學者假專家…」、「因為王志鵬…這些低智商沒料的一天到晚喜歡寫一些低級的東西…」、「…否則你也跟王志鵬一樣草包穿西裝」、「再看一百遍你還是個草包…只有你這個假專家、假博士說得出口…」、「大草包」、「老鼠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