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02號原告 李芳味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被告 張晃源 (即被告 張榮藏 之繼承人)
張智程張凱鈞 (即被告張榮藏之繼承人) 張錦鈴 (即被告張榮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晃源、張智程、張錦鈴為被告張榮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榮藏於民國111年8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晃源、張智程、張錦鈴,此有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12、514、518-520頁)。而被告張榮藏之繼承人張晃源、張智程、張錦鈴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張晃源、張智程、張錦鈴為被告張榮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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