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6號上訴人 黃朝謀 被上訴人 葉勝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勝夫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