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2號原告 李銘龍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被告榮享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曲樹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76,2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424元,惟參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暫免徵第一審裁判費2分之1,故原告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121元。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3年7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