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蔡淑惠 被告 周美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債權額比例全部。共同抵押之土地係坐落嘉義縣○○鄉○○○段202-6、202-8、202-18、202-19、202-22、
202-23地號共6筆,面積分別為226平方公尺、201平方公尺、75平方公尺、35平方公尺、262平方公尺、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公告現值分別為7,679元/平方公尺、8,468元/平方公尺、7,679元/平方公尺、9,536元/平方公尺、9,072元/平方公尺、4,700元/平方公尺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是上開抵押物總值為3,535,9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
(226×7,679×1/2)+(201×8,468×1/2)+(75×7,679×1/2)+(35×9,536×1/2)+(262×9,072×1/2)+(74×4,700×1/2)=3,535,935.5】。故供擔保之物其價額並未少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受擔保之債權額即1,500,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