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16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柔菁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柔菁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2行關於「Line軟體」之記載,應更正為「手機下載之LINE通訊軟體」、第6行關於「傳真」之記載,應更正為「以手機下載之LINE通訊軟體傳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106年1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先後賭博之行為,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而為,罪名相同,且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利用手機下載之LINE通訊軟體傳送六合彩簽注號碼至上游組頭之方式賭博財物,助長賭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危害社會秩序,應予非難,並衡酌其賭博期間非長、金額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為五專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況(見107偵12278卷第4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供犯上揭賭博犯行所用之手機,雖係被告所有,然非違禁物,且欠缺刑法上沒收之重要性,復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攝股
107年度偵字第12278號被告黃柔菁女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號居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柔菁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6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2月11日止,以Line軟體向 王宥嫻 下注簽賭香港地下六合彩。其賭法係黃柔菁以每注新臺幣(下同)68元之金額,向王宥嫻簽注「三星」、「四星」(簽選之號碼與開獎號碼中之任意3組或4組號碼相符),再由王宥嫻將黃柔菁之簽注號碼傳真予上游組頭 陳昱嘉 (王宥嫻、陳昱嘉涉案部分,另由警方偵辦),以核對每星期二、四、六開獎之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組號碼為準,若簽中,「三星」、「四星」,每注分別可獲得57000元、75萬之彩金,如未簽中,所繳交之賭資全歸組頭陳昱嘉所有,黃柔菁即以此方式公然賭博。嗣因警方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106年聲搜字第002548號搜索票前往王宥嫻住處搜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柔菁於本署偵查中經傳喚未到,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柔菁於警詢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王宥嫻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通聯調閱查詢單1紙、王宥嫻遭警方查扣之手機中Line軟體與被告之交談、簽注、對帳等內容翻拍照片12張附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嫌。又被告先後多次賭博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檢察官洪淑姿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外,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書記官陳文豐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