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1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建弘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白培英 相對人財團法人建弘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建弘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建弘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九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建弘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依文化部文綜字第1041000587號函示修正捐助章程第9條、第15條,爰聲請准予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建弘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
9條、第15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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