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國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國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國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遞經本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三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九四號判決均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以法授矯字第一○二○一一二一四一○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四十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三年十月十七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法授矯字第○○○○○○○○○○○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吳勇輝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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