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363號債權人慶明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崇信 債務人順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采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⑴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壹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⑵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叁佰柒拾玖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五⑵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