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О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六五一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亞甲二氧基苯乙基胺,即MDMA) 陸顆 (警秤毛重壹點柒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貳顆(警秤毛重零點肆公克),均為違禁物,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凌晨二時三十分,在臺中市○區○○路○○○號十六樓,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MDMA,其施用毒品部分,經依本院以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九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經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三二號依法為不起訴處分,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亞甲二氧基苯乙基胺,即MDMA)陸顆(警秤毛重壹點柒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貳顆(警秤毛重零點肆公克),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亞甲二氧基苯乙基胺,即MDMA)陸顆(警秤毛重壹點柒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貳顆(警秤毛重零點肆公克),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二、三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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