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判決確定証明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二號
聲請人 許明珠 相對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獻徵 右當事人間聲請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前曾以相對人為被告,起訴請求相對人為地上權登記事件,經本院分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九七號案審理,經本原駁回聲請人(即原告)之訴後,聲請人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八十三年度上字第八0七號案審理,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改判聲請人勝訴,而認相對人應同意聲請人就坐落南投縣○○鎮○○段○○○號地號內土地,重新建築五層樓房屋使用。則因該八十三年度上字第八0七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係新台幣(下同)十七萬零五百四十四元之故,故該判決應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然該判決卻誤載為相對人得上訴第三審,此顯為程序錯誤,依法該判決應已確定,不因不合法上訴而阻其確定,爰依法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規定聲請給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三年度上字第八0七號判決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經查系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三年度上字第八0七號民事事件,經該院於為判決後,相對人曾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九號判決廢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同意被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建築房屋部分,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八十五年上更一字第三三號案件審理後,該院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對該八十五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三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九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查閱無訛。故本件系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三年度上字第八0七號判決有關命相對人應同意聲請人建築房屋部分,顯已遭廢棄,該判決既已失其存在,自無確定可言,則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三年度上字第八0七號判決確定證明書」,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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