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00號
聲請人尚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 冠鈞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法定代理人丙○○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壹仟柒佰零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六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0五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0一五七七號判決及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審查屬實,認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含支付命令申請費肆拾伍元│├────────┼─────────────┼──────────────┤│第一審送達費│陸佰貳拾柒元││├────────┼─────────────┼──────────────┤│鑑定費│肆萬元││├────────┼─────────────┼──────────────┤│合計│玖萬壹仟柒佰零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