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69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李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6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805元,及自民國93年12月22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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